有些企业为了方便省事或者其他原因,在支付工资的时候,将员工基本工资和加班费算在一起,约定每个月的工资内包括加班费,这样合法吗?小编为你介绍。
《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劳动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由此可知我国法律对加班费的计算都做了明确的规定,加班费应当单独计算,再发放给员工,不能笼统的将加班费纳入工资中,如果企业与员工约定每月的薪金包括了加班费,则因该约定违法而无效。劳动者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要求公司单独计算加班费。
员工可以用什么方式追讨加班费?
1、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2、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4、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用人单位设立了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可以申请有条件委员会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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